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ALE
擎天經貿國際有限公司
GIANNIA GROUP LV LIMITED
生效日期:2026年10月9日
1.1 「本公司」或「賣方」指擎天經貿國際有限公司(Giannia Group LV Limited)。
1.2 「買方」或「客戶」指向本公司查詢、訂購或購買任何貨品或服務的個人、公司、機構或其他組織。
1.3 「貨品」包括本公司銷售或供應的所有標準產品、現貨產品、訂製產品、特別採購產品、設備、配件及相關物料。
1.4 「訂單」包括由本公司正式接受的報價單、採購訂單、形式發票、訂單確認書及其他相關書面協議。
1.5 本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供應的所有貨品及相關服務,除非雙方授權代表另以書面明確約定。
1.6 買方應在確認訂單前仔細閱讀本條款。買方在已獲合理通知及提供本條款的情況下,簽署報價、發出採購訂單、支付款項或書面接受本公司報價,均可構成接受本條款的證據。
1.7 如買方為消費者,本條款不影響其根據適用法律享有且不得排除的權利。
2.1 本公司所有報價均以書面列明的產品規格、數量、有效期、付款及交貨條件為準。
2.2 除另有書面註明,報價不構成本公司必須接受訂單的承諾。
2.3 訂單必須獲本公司正式書面確認後方告成立。
2.4 本公司保留在確認訂單前,因庫存、價格、供應、信用風險或其他商業原因拒絕接單的權利。
2.5 如買方採購訂單包含與本公司條款不同或衝突的內容,除非本公司授權代表明確書面接受,否則該等額外或不同條款不會僅因本公司收到採購訂單而生效。
2.6 任何口頭承諾、非正式溝通或第三方陳述,均不得自行修改已成立的書面合約。
3.1 訂單經本公司正式確認後,即對買方產生合約約束力。
3.2 未經本公司授權代表事先書面同意,買方不得單方面取消、更改、暫停、延遲或終止訂單。
3.3 對於訂製、非標準、特別採購或按買方指定要求製造的貨品,本公司原則上不接受因買方改變主意或需求改變而提出的取消要求。
3.4 如買方違約取消訂單,本公司有權根據合約及適用法律,要求買方履行付款及收貨義務,或追討因此造成的損失。
3.5 可追討損失包括已發生或依法應承擔的合理採購、生產、原材料、人工、運輸、倉儲、供應商違約費用及其他相關成本,以及可依法追討的利潤損失。
3.6 本公司可將已收取的訂金或預付款用於抵扣買方依法應付的合約款項及損失。若仍有不足,本公司保留依法追討差額的權利;若有依法應退還的餘款,則按法律及合約處理。
3.7 本條不限制買方因本公司實質違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原因而享有的法定權利。
4.1 訂製產品包括依照買方要求而生產、加工、印刷、組裝或特別安排採購的貨品。
4.2 訂製及特別採購產品,除另有書面約定外,須於確認訂單時支付全額貨款。
4.3 本公司有權在收到全部約定預付款及必要技術資料後,才開始採購、備料或生產。
4.4 買方確認圖紙、尺寸、顏色、材料、標誌、文字、樣板或其他規格後,應對其所提供及確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4.5 任何訂單確認後的修改要求,均須由本公司重新評估可行性、費用及交貨時間。
4.6 本公司有權在買方書面確認修訂內容並支付相應追加款項後,才執行有關修改。
4.7 因買方指示、錯誤規格、資料遺漏或遲延確認而引致的額外成本及延誤,由買方在其應負責範圍內承擔。
4.8 買方不得僅因其業務計劃、項目進度、使用需求或最終客戶安排改變,而要求本公司無條件退款。
5.1 所有貨品及服務價格以本公司正式確認的報價單、訂單確認書或發票為準。
5.2 除另有書面約定,所有款項均以港元(HKD)結算。
5.3 本公司接受銀行轉賬及劃線支票。
5.4 支票抬頭:
GIANNIA GROUP LV LIMITED
5.5 銀行轉賬資料以本公司正式發票或經確認的付款通知為準。
5.6 銀行手續費及由買方銀行收取的相關付款費用,除另有書面約定外,由買方承擔。
5.7 以支票付款須待票據兌現,以銀行轉賬付款須待款項實際存入本公司指定賬戶並獲確認,方視為完成付款。
5.8 除另有書面約定,本公司有權要求買方於生產、採購或交貨前全額付款。
5.9 買方不得在缺乏法律或合約依據的情況下,單方面扣除、抵銷或延遲支付任何到期款項。
6.1 所有款項必須於雙方約定的付款到期日或之前付清。
6.2 如買方逾期付款,本公司有權在合約及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暫停後續採購、生產、交貨或服務。
6.3 逾期款項可按照訂單成立前雙方明確同意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但不得超過適用法律允許或法院認定可執行的範圍。
6.4 買方須承擔因其逾期付款直接引致的合理追收費用及可依法追討的違約損失。
6.5 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合理生產及交貨延誤,不應歸責於本公司,但本公司仍須遵守適用法律及履行自身應有的合理義務。
6.6 本公司接受部分付款,不代表放棄追討餘款、逾期利息或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7.1 除另有書面約定,貨品所有權在本公司收到該訂單全部應付款項後,方轉移予買方。
7.2 買方在付清款項前,須合理保管貨品,並不得在違反雙方協議的情況下處置貨品或損害本公司的所有權權益。
7.3 如買方未能付款,本公司保留根據適用法律及合約追討貨款、請求交還貨品或行使其他補救權利的權利。
7.4 貨品意外損失風險及所有權可在不同時間轉移,並按本條款及雙方具體書面協議處理。
8.1 網站、產品目錄、宣傳單張、照片及其他市場推廣資料中的圖片,除明確列為合約規格外,僅作一般參考。
8.2 最終供貨的型號、數量、尺寸、材料、表面處理及其他技術要求,以正式書面確認的文件為準。
8.3 如貨品涉及合理製造公差,本公司可按雙方事先確認的公差範圍供貨。
8.4 對需要符合法定標準、工程規範、防火要求、指定認證或特別使用條件的產品,買方應於訂單成立前明確提出並取得本公司書面確認。
8.5 未經本公司書面確認的特定使用要求,不應被視為已納入合約規格;但本條不得排除依法產生的相關責任。
9.1 如本公司提供圖紙、設計稿、樣板或技術文件供買方確認,買方須在合理時間內核對並回覆。
9.2 買方對圖紙或樣板的書面確認,構成訂單規格及後續生產的重要依據。
9.3 因買方提供或確認的錯誤資料而產生的修改、重新生產及其他合理成本,應由買方承擔其依法應負責的部分。
9.4 買方審核或批准設計,並不自動免除本公司就自身設計、製造錯誤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9.5 如買方提供標誌、商標、圖片或設計文件,買方須確保其有權授權相關使用,並就因其無權提供該材料而直接引致的第三方申索,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向本公司作出合理彌償。
10.1 除非本公司明確書面承諾固定交貨日期,所有預計交期均屬合理估計。
10.2 預計交期一般由本公司確認收到所需款項、最終規格及其他必要資料後開始計算,實際起算方式以訂單約定為準。
10.3 如買方延誤付款、圖紙確認、現場安排或提供資料,本公司可按實際影響合理延長交期。
10.4 本公司應採取合理措施履行已確認的交貨安排,但不就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延誤承擔超出法律或合約規定的責任。
11.1 本公司提供的送貨服務以相關報價及訂單確認內容為準。
11.2 一般本地送貨不包括馬灣、東涌、香港國際機場、愉景灣、離島、禁區及其他需要特殊安排的地點,除非事先書面確認。
11.3 每份訂單的標準送貨安排只包括一個指定地址。
11.4 如買方要求分批、分地點或特別時段送貨,本公司有權另行報價。
11.5 郵政信箱及郵政局地址不屬一般實體貨品的送貨地址。
12.1 一般送貨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至下午6:00。
星期六:上午9:30至下午1:00。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不設一般送貨服務。
12.2 特別時段、假日或加急送貨須另行協商,並可能產生額外費用。
12.3 送貨時間須視乎實際運輸安排、現場條件及雙方已確認的交付期限。
13.1 買方須確保送貨地址及收貨人資料正確,並於約定時間安排人員接收貨品。
13.2 如因買方提供錯誤資料、無人接收、場地未準備妥當、拒絕進場或其他由買方負責的原因導致送貨失敗,本公司有權收取合理的等候、搬運、重新送貨及倉儲費用。
13.3 如買方要求變更送貨地址、日期或安排,必須提前通知並取得本公司確認。
13.4 任何額外費用應按事先披露的收費、雙方協議或實際合理成本計算。
13.5 本公司不負責因買方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產生、且非由本公司過錯造成的合理額外費用。
14.1 標準送貨不包括未於報價中確認的樓梯搬運、吊運、特別安裝、拆卸、夜間施工或特殊搬運工作。
14.2 如貨品不能使用升降機,或因升降機、門口、通道及現場限制而需要額外搬運,本公司有權按實際情況另行收費。
14.3 買方須在訂單成立前提供合理所需的現場尺寸、升降機限制、樓層及出入資料。
14.4 如現場條件與買方提供的資料不符,本公司可在合理及安全的前提下暫停相關工作,待雙方確認新安排及費用後繼續。
15.1 交貨方式以雙方正式確認的條件為準。
15.2 如本公司負責送貨,除另有書面約定,貨品的意外損失或損壞風險,在按照合約完成交付予買方或其授權收貨人時轉移。
15.3 如買方安排自行提貨或委託承運人,風險轉移時間須按雙方明確約定及適用法律釐定。
15.4 買方無合理原因拒絕或延誤收貨,本公司可依法追討由此產生的合理損失。
15.5 風險轉移不影響本公司就交貨前已存在的合約不符或其他依法應負責事項所承擔的責任。
16.1 買方應在收到貨品時合理檢查型號、數量、外觀及可見損壞情況。
16.2 如發現明顯損壞、短缺或送錯貨品,買方應盡可能於收貨後48小時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附上相關照片、文件或其他證明。
16.3 本公司有權要求買方提供合理證據及安排檢查,以確認問題原因及責任。
16.4 任何48小時通知安排只適用於協助及時調查明顯問題,不會自動取消買方依法對隱藏瑕疵或其他事項享有的權利。
16.5 買方不得在缺乏合理及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以個別貨品爭議為理由拒付整份訂單的其他無爭議款項。
17.1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或適用法律要求外,已確認的訂單不接受因買方改變主意、錯誤選購、項目取消或其他非貨品責任原因而提出的退換要求。
17.2 訂製、特別採購、非標準及已加工產品,一般不設自願性退貨或退款安排。
17.3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方不得自行將貨品退回本公司。
17.4 如本公司同意非品質原因的退貨,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預先約定合理的檢查、重新包裝、運輸及處理費用。
17.5 如貨品確實存在本公司依法應負責的品質或合約不符問題,本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合約及法律處理維修、更換、退款或其他補救。
17.6 如雙方另有協議以其他型號替換貨品,任何差價、送貨及額外費用均須書面確認。
18.1 貨品的保養期限、保養範圍及服務條件,以正式報價單、產品保養文件或書面確認內容為準。
18.2 除依法應由本公司承擔的責任外,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壞一般不包括在自願提供的商業保養內:
使用不當或不依照產品說明操作;
意外碰撞、人為損壞或不當搬運;
未經授權改裝或維修;
不適當環境或錯誤安裝;
正常使用下的合理耗損。
18.3 如貨品涉及製造商保養,本公司可協助買方按相關安排與製造商處理。
18.4 製造商提供保養,不代表本公司可免除其根據供貨合約或適用法律應負的責任。
18.5 買方須遵守適用於相關產品的使用、安全及維護要求。
19.1 本公司可按照合約要求,委託合適的製造商、供應商、承運人或其他服務商履行相關工作。
19.2 對於非由本公司過錯造成、且屬第三方獨立行為引致的損失,本公司可在適用法律及合約允許的合理範圍內主張適當責任限制。
19.3 如第三方供應商或物流服務商出現問題,本公司保留向相關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19.4 本條不免除本公司作為合約賣方依法必須承擔的供貨、交付或其他責任。
20.1 如貨品已按合約準備交付,而買方未能按約接收,本公司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買方於合理期限內安排收貨。
20.2 買方須承擔因其無合理原因延遲收貨而產生的合理倉儲、搬運、保險及重新安排費用。
20.3 如買方在收到合理書面通知後仍未安排收貨,本公司可按合約及適用法律採取適當補救措施,包括追討貨款、相關損失或依法處理貨品。
20.4 本公司不會僅因貨品逾期未取而自動取得無限制沒收貨品及全部款項的權利。
21.1 如買方發生下列情況,本公司可按合約及適用法律行使相關權利:
(a) 未按時支付到期款項;
(b) 無合理原因拒絕收貨;
(c) 未經書面同意取消或重大修改訂單;
(d) 未履行其他重大合約義務;
(e) 出現足以合理影響其履行付款義務的重大信用風險。
21.2 本公司可按違約性質及適用法律,在合理通知或其他依法要求的程序後暫停履約、終止合約或追討損失。
21.3 買方須就其依法應負責的違約行為,賠償本公司可依法追討的合理損失,包括可證明的相關成本及利潤損失。
21.4 任何已收取款項均按合約及適用法律抵扣應付款項及損失,不排除本公司依法追討不足款額。
22.1 本公司有權在接單前評估買方付款能力及交易風險。
22.2 如本公司同意信用付款或月結安排,相關信用額度、付款期限及其他條件必須書面確認。
22.3 如買方逾期付款或出現重大信用風險,本公司可在合約及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要求對未履行部分提供合理的預付款或付款保障。
22.4 如雙方未能就後續付款保障達成協議,本公司可根據適用的合約權利及法律處理未完成訂單。
23.1 如因超出受影響一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而導致延誤或無法履約,包括戰爭、重大自然災害、火災、政府限制、重大公共衞生事件、港口或交通中斷,以及其他符合本條性質的事件,受影響一方應合理通知另一方。
23.2 本公司會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採取措施減低相關影響。
23.3 受影響的履行期限可按照事件的實際影響、合約及適用法律作合理調整。
23.4 不可抗力事件不會自動免除事件發生前已到期的付款責任,亦不會無條件取消依法應履行的退款或其他義務。
24.1 在適用法律允許及有關限制符合合理性要求的範圍內,本公司對相關訂單產生的合約責任,以該訂單所涉貨品或服務的合約金額為責任上限。
24.2 在法律允許及符合合理性要求的範圍內,本公司不就合理可界定為間接或特殊性質的損失承擔責任,包括間接商業機會損失及間接利潤損失。
24.3 上述責任限制不適用於法律明確禁止排除或限制的責任,包括因疏忽造成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
24.4 本條不得被理解為排除本公司依法不能排除的所有權、貨品品質、合約不符或其他法定責任。
25.1 如買方為經銷商、承辦商、代理商或其他轉售方,其與最終客戶訂立的安排不會自動修改本公司與買方之間的合約。
25.2 買方不得在未取得本公司書面確認的情況下,向第三方作出超出本公司正式產品規格或保養文件的承諾,並聲稱該承諾由本公司承擔。
25.3 因買方自行作出未經本公司授權的陳述或承諾而引起的第三方申索,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由買方承擔其應負的責任。
26.1 如適用文件存在衝突,除雙方另有明確書面協議外,按以下次序理解:
雙方正式簽署的特別銷售合約或修訂協議;
本公司正式接受的訂單確認書;
本公司正式報價單及其明確附件;
本銷售條款及細則。
26.2 買方的標準採購條款不會僅因附於採購訂單上而自動獲本公司接受。
26.3 如特定招標或採購合約明確約定不同的優先次序,則應按該有效協議處理。
27.1 本公司未有或延遲行使任何合約權利,不代表放棄該項權利。
27.2 本公司部分行使任何權利,不影響其依法繼續行使其他權利。
27.3 本條款下的權利及補救措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屬累積性質。
28.1 如本條款任何部分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裁定為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其他可獨立有效的條款不因此自動失效。
28.2 任何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應按適用法律處理,不應被理解為本公司可單方面以任何內容取代。
29.1 本公司保留更新網站銷售條款的權利。
29.2 網站更新後的條款一般適用於更新生效後成立的訂單。
29.3 已成立的合約不得僅因本公司更新網站內容而自動被單方面修改,除非雙方已有效同意相關修改機制。
29.4 任何個別訂單的重要變更,均須按合約規定取得適當的書面確認。
30.1 本條款及相關銷售合約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
30.2 除適用法律另有強制規定或雙方另有有效協議外,香港法院對相關爭議具有專屬司法管轄權。
31.1 本公司可提供中文及英文版本的銷售條款。
31.2 如雙方在訂單成立前已明確約定以英文版本為準,則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兩個版本出現歧義時以英文版本為準。
31.3 如沒有相關約定,應按適用合約解釋原則處理,不得僅因本條而推定尚未提供的英文版本具有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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